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廷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 政
複 代理人 孔繁恩
被 告 傅永源
傅麗香
陳傅招
張傅敦
傅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