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廷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
複 代理人  孔繁恩
被   告  傅永源
       傅麗香
       陳傅招
       張傅敦
       傅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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