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廷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水說話生活科技股
  分有限公司即南山國際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7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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