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廷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水說話生活科技股
分有限公司即南山國際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7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