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