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