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茂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美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幼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博楨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憲政 即王憲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玖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及違約金新臺幣柒佰肆拾捌萬零伍佰貳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