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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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258號聲請人 黃麗琴 相對人 唐建文
黃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0年6月1日各別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其死亡之日為止。經查,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約69歲,依108年臺灣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8.85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5,000元×12月×10年×2)。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