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17號聲請人 張翠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惠以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34號裁定准予在案。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4日將系爭權利讓與訴外人即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並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亦有相對人109年8月25日民事陳報意見狀可憑,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之債權受讓人信義房屋業於109年5月7日對聲請人提起減少價金訴訟,並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6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之債權受讓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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