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廣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8年度司催字第47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佳芮┌─────────────────────────────────────────┐│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凱興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8年12月10日│105,749元│0000000│廣恆有限公司││ 邵紹宏 │南桃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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