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20號聲請人 郭兆凱 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9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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