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250號聲請人 劉祥喜 相對人 劉子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載明具體、明確且特定訴之聲明,亦未載明具體請求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