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5668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吳荣盛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㈢ 台端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協興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98年11月6日經授中字第098334052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