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