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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