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15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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