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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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48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訴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葉月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圓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O九九四八、一O九五四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