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俞秀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641號;改分98年度交簡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