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 王俊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
108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將本件民國108年6月14日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暨按週年利率零點零三八八計算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更正為:「暨按週年利率零點三八八計算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等語。惟觀諸本件10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所載,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更正聲明第1項為:「按年息0.0388%計算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經本院確認上開庭期筆錄與當日法庭錄音內容相符,而該部分錄音尚有本院於上開更正聲明筆錄繕打完畢後,請原告訴訟代理人閱覽並確認記載無誤之內容。基此,本件判決悉依原告更正之聲明而為認定,判決主文並無顯然錯誤之情,聲請人聲請上開更正事項,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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