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五十三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08.03│95.05.01─95.05.07│94.12.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9825號│95年度毒偵字第2206號│94年度偵字第2038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474號│95年度訴字第1767號│9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實││││││審├──────┼──────────┼───────────┼──────────┤││判決日期│95.04.12│95.06.22│95.06.2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474號│95年度訴字第1767號│9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判決確定日期│95.05.15│95.07.17│95.06.2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4724號│95年度執字第8191號│95年度執字第6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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