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強制調解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日以94年度補字第719號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費新臺幣2,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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