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1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2,46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自民國9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66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第四條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5年06月07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6.631%,另加計年率0.5%計算後之利率為7.131%。
(三)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2314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0,667元│93年8月1日起│3.43%│93年9月2日││││至95年6月6日止│││││├───────────┼───────────┤││││95年6月7日起│7.131%│││││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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