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11號
原 告 白健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伍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