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90,08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