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審易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7月13日晚上6時許,在桃園縣大園鄉沙崙11之17號乙○○住處之社區地下室出入口,因口角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住乙○○頭髮,並抓傷乙○○臉部,致乙○○受有左臉部多處抓傷併滲血之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97年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曾家貽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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