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00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另案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甲○○丙○○上列上訴人等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38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