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甲○○受刑人因賭博、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減其宣告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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