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秀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袁榮烽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僅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之部分不服,故訴訟標的金額為
194萬7,725元(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94萬7,72
5元,1,194萬7,725元-1,000萬元=194萬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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