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俊緯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6日為│100年3月6日為│100年3月22日晚│││警採尿時起回溯26│警採尿時起回溯96│間8時許│││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偵字第1180號│偵字第49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1468號│1468號│248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7日│100年12月7日│100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決││1468號│1468號│2487號││├────┼────────┼────────┼────────┤││確定日期│101年1月2日│101年1月2日│101年1月30日│├──┼────┴────────┴────────┴────────┤│備註│1.編號1至2之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編號3至4之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4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3.編號5至6之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7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2日晚│100年7月26日上│100年7月25日晚│││間8時許│午11時50分為警採│間9時許││││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971號│偵字第4886號│偵字第488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2487號│2724號│272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8日│101年3月9日│101年3月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決││2487號│2724號│2724號││├────┼────────┼────────┼────────┤││確定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3月9日│101年3月9日│├──┼────┴────────┴────────┴────────┤│備註│1.編號1至2之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編號3至4之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4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3.編號5至6之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7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