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慶超 律師複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