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6年3月1日15時25分於本院第8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