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叁肆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
36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淨重0.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再依96年度毒聲字第1554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9月18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顆粒1小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4630公克,取樣0.039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4234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紙在卷可查,是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又扣案之包裝袋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時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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