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4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丙○○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對犯行均坦承不諱,無逃亡及串供之虞,亦無不良素行,更無害人之心,且家中一切急需人照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