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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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又經本院就所調卷證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由聲請人繳納。│││││├───────────┼───────────┼───────────┤│共計│8,37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瓊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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