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韓劇「 黃真伊 」DVD光碟壹套共計壹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3、4月間某日起,上網刊登拍賣廣告,欲拍賣其某年籍姓名不詳之友人所贈之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韓劇「黃真伊」1套,供不特定網友洽購,而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7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盜版「黃真伊」DVD光碟1套共計10片,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收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7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證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韓劇「黃真伊」1套共計10片光碟片係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