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葉先章
聲 請 人  葉海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興堃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王連玉 」、「 邱永秀 」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被
  繼承人「王連玉」、「邱永秀」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
  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暨
  檢附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查報車號00-0000號、2F-4057號、3286-FT號、2439-KP號、
  0077-HW號車主姓名、年籍、住居所及提出上開車主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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