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葉先章
聲 請 人 葉海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興堃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王連玉 」、「 邱永秀 」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被
繼承人「王連玉」、「邱永秀」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
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暨
檢附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查報車號00-0000號、2F-4057號、3286-FT號、2439-KP號、
0077-HW號車主姓名、年籍、住居所及提出上開車主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