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徐鋼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順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叁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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