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相 對 人  邱全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2年4月16日遷入戶籍地屏東縣屏東市
○○里○○巷00號,有戶籍謄本、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惟聲請人已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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