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參見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死亡,此有台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南市東戶謄字第(丙)000000號函、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院死亡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