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債權人 蔡易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任賢芳爺有限公司冠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督促程序裁判費之徵收,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即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倘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分別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張債務人分別積欠借款、票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借款500,000元、票款1,000,000元、700,000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500元、500元,合計1,5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1,0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任賢向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等),並釋明是否有約定清償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任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芳爺有限公司、冠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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