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蔡易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芳爺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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