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靜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1年度偵字第42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 陸本 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2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4月19日確定,並於102年4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色情漫畫書6本(詳101年度保管字第51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刑法第235條規定之猥褻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色情漫畫書6本,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
犯刑法第235條第1、2項之罪所散布、播送、販賣、供人觀覽、聽聞、製造、持有之猥褻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3月2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420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1年4月19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64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02年4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20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647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176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而扣案之色情漫畫書刊6本係被告販賣猥褻文字、圖畫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且係被告所有,供犯前揭妨害風化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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