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甲○○
送右聲請人因立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程序費用由立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立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就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前次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次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二六0號)及歷次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八號、一四三九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0號),核與聲請意旨及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鄧敏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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