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8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思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