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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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0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兩造結婚日期「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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