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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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二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全球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一二四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暨上訴人擴張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