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八號
聲請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貳萬零玖佰柒拾伍元│CP000七八二││││ 司曾文爨 ││││八││└─┴─────────┴─────────┴───────────┴─────────┴────────┴──┘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