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芮光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定。
經查,扣案之粉末檢品2包(合計淨重4.29公克,驗餘淨重4.24公克,空包裝總重1.15公克)、扣案之碎塊狀檢品1包(淨重0.48公克,驗餘淨重0.45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1.094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85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用罄,餘重0.858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0.9334公克【含袋重】),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D0000000)存卷足參;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2.7386公克【含袋重】),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D0000000)在卷;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機關以乙醇沖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前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自均係違禁物無疑。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均為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77號、1280號、1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就附表三所示之物聲請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
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4.24公克)及其│││包裝袋2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5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驗餘淨重0.858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4│驗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其包裝袋2個│├──┼──────────────────────┤│5│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及其包裝袋1│││個│└──┴──────────────────────┘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1│吸食器1組│├──┼──────────────────────┤│2│針筒1支│└──┴──────────────────────┘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名稱│├──┼──────────────────────┤│1│針筒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