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喜 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中,新台幣一百五十五元已退郵外,其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書記官賴琪玲~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佰捌拾伍元│餘壹佰伍拾伍元已退郵│├───────┼────────────┼──────────────┤│本件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雙掛號郵票三份,每份叁拾肆元│├───────┼────────────┼──────────────┤│合計│貳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