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籍設嘉義
現住嘉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認領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認領 葉淇雅 為其子女之行為無效。
二、陳述:原告於000年0月000日生育長女葉淇雅(當時隨母姓,為 張淇雅 ),迨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原告與被告結婚。被告雖明知其並非葉淇雅之生父,然經兩造同意,乃由被告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張淇雅之戶籍登記,並改從被告之姓氏。嗣兩造判決離婚。而被告確實非葉淇雅之生父,亦即被告與葉淇雅間,並無親子血統關係,被告之認領行為,依法自屬無效,原告為葉淇雅之生母,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預防接種卡等件為證,並聲請鑑定血緣關係。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000年0月000日生育長女葉淇雅(當時隨母姓,為張淇雅),迨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原告與被告結婚。被告雖明知其並非葉淇雅之生父,然經兩造同意,乃由被告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張淇雅之戶籍登記,並改從被告之姓氏。嗣兩造判決離婚。而被告確實非葉淇雅之生父,亦即被告與葉淇雅間,並無親子血統關係,被告之認領行為,依法自屬無效,原告為葉淇雅之生母,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等語。
二、按當事人是否適格,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何程度,均應調查當事人有無訴訟實施權;又原告起訴關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三四七號判例參照︶。復按在認領無效之訴,表意人、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主張認領有無效之原因,據以提起認領無效之訴。由表意人或子女起訴者,互以他方為被告,如由第三人起訴,則應以表意人與子女為共同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經查:本件原告為葉淇雅(000年0月000日生,原名為張淇雅)之生母,至於被告則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認領張淇雅為長女,而從其父姓,目前葉淇雅尚生存等情,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憑。本件既由利害關係之人即葉淇雅之生母提起認領無效訴訟,則揆之前揭說明,自應以表意人(即被告)及子女(即葉淇雅)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乃原告竟僅以表意人乙○○為被告,而未同時以葉淇雅為被告,依上述說明,其當事人自屬不適格,自應由本院以訴訟判決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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