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參萬壹仟零貳拾壹元,折合銀元陸佰捌拾
柒萬柒仟零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壹角,折合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角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