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各按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分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並加付於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簽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得壹佰壹拾捌萬元、壹拾柒萬元、壹拾捌萬元,雙方約定其中借款額為壹佰壹拾捌萬元、壹拾柒萬元之借款,被告應自借款日起七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借款額為壹拾捌萬元之借款,被告則應自借款日起三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至於上開各筆借款利息部分則按附表各該「約定利息」欄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筆借款之本金或利息如有遲延給付情事,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被告甲○○○○○○分別自附表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即未再繳納上開各筆借款之利息,則前開借款債務自屬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目前尚積欠本金壹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各按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分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暨按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雖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爰訴請返還借款及所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貸款契約三份、還款明細查詢單三張、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曾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簽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得壹佰壹拾捌萬元、壹拾柒萬元、壹拾捌萬元,雙方約定其中借款額為壹佰壹拾捌萬元、壹拾柒萬元之借款,被告應自借款日起七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借款額為壹拾捌萬元之借款,被告則應自借款日起三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至於上開各筆借款利息部分則按附表各該「約定利息」欄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筆借款之本金或利息如有遲延給付情事,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被告甲○○○○○○分別自附表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即未再繳納上開各筆借款之利息,則前開借款債務自屬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目前尚積欠本金壹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各按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分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暨按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三份、還款明細查詢單三張、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壹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各按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分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暨按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F0~T40┌──────────────────────────────────────────────────────────────────┐│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一覽表│├──┬──────────┬───────┬────┬───────────┬─────────────┬─────────────┤│編號│借款年月日│尚欠之借款本金│約定利率│利息欠繳起始日│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新台幣)│(年息)││十違約金之起訖日│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一│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壹佰壹拾伍萬零│7.9%│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自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九十│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叁佰伍拾叁元整│││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償日止│├──┼──────────┼───────┼────┼───────────┼─────────────┼─────────────┤│二│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柒萬陸仟叁佰叁│8.2%│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自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九十│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拾伍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償日止│├──┼──────────┼───────┼────┼───────────┼─────────────┼─────────────┤│三│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伍萬伍仟柒佰叁│8.2%│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自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九十│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拾貳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償日止│└──┴──────────┴───────┴────┴───────────┴─────────────┴─────────────┘